遼寧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
尖峰、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875:1.5:1:0.5,即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時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5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5%。平時時段電價由電力用戶的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推進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農村地區廣播電視站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外的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執行分時電價。其中,機關、部隊、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醫院等原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可以選擇執行,選定后原則上1個日歷年保持不變。(一)峰谷時段劃分。根據我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消納等情況,每日用電分為高峰、平時、低谷三個時段,各8小時。具體為:高峰時段:07:30-10:30、16:00-21:00;低谷時段:11:30-12:30,22:00-05:00;其中,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二)浮動比例。尖峰、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875:1.5:1:0.5,即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時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5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5%。平時時段電價由電力用戶的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三)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按照我省電力中長期交易有關規定,執行分時電價機制的電力用戶參加市場化交易后仍繼續執行分時電價機制。市場交易合同(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以及申報購電價格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四)結算方式。省電力公司要結合每月代理購電、市場化交易情況,將分時電價機制形成的峰谷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五)動態調整。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電力公司密切跟蹤我省電力供需結構、系統峰谷特性、系統調節能力等情況,評估執行效果,加強分析研判,適時調整時段劃分、浮動比例。(一)各市發展改革委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業務指導和政策解讀,督促電網企業有效落實,確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二)省電力公司要按月將峰谷損益分攤分享情況、按季度將機制執行評估情況反饋省發展改革委(價格收費處)。(三)省電力公司應統籌安排,推進計費系統配套調整和分時計量裝置現場的調整(更換)。對于因現場調整(更換)計量裝置造成未按時執行本通知的,由用戶在表計調整(更換)后3個月內向當地供電公司申請退費。9月1日至調整(更換)計量裝置前的分時電價水平參照執行新機制后的月平均分時電價水平。供電公司應盡量簡化流程、提供便利條件為用戶做好退費服務;同時,提供分時電價計算服務,方便用戶合理選擇。(四)煤改電供暖項目中的原有電供暖(供熱)用戶、居民電采暖用戶繼續執行原政策。(五)對于因階段性電力供需矛盾突出而調整個別行業錯峰用電的需求,由省電力公司提出申請,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研究決定。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F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